如何在香港上市

| 內地A股市場 | 內地B股市場 | 香港股票市場 | |
| 申請上市審批時間 | 較長,最少需要12~24個月時間 | 較短,一般只需6~9個月時間 | |
| 上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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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集資所得資金限制 | 只限於國內運用,不能調往境外 | 沒有限制 | |
| 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 | 比香港為高。但當市場越來越對外開放後,肯定會調低 | 較低 | |
| 對投資者的限制 | 只限中國公民 | 沒有限制 | |
| 法規 | 政府政策不明朗,時有新的法規出現,令投資者無所適從(可參考社會保障基金對國有股減持一例) | 法制健全及完善,能保障投資者利益 | |
| 國際資金供應 | 由於只限中國公民投資,無法引入國際資金 | 雖然是專為外地投資者而設,但外地投資者認為國內股票流通量低,因此興趣不大 | 香港是國際的金融中心,集合了世界性的投資者及基金,國際資金供應充足 |
| 上市費用 | 與香港相比,較為便宜 | 因牽涉較多仲介機構,較為昂貴 | |
| 一般投資者 | 熟悉內地本土公司 | 對國內公司有一定認識 | |
| 證券分析師網路 | 仍未成熟 | 已有一群資深分析員向投資者提供資料,有助推動公司股票 | |
| 業績公報 | 一般每半年公報業績一次 | 主機板公司每半年公報業績一次 創業板公司每季公報業績一次 | |
香港上市要求
財務要求: 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財務准則的其中一項(主版規則)第8.05條) 主版 | 創業版 | |||
| 盈利測試 | 市值/收入測試 | 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 | 創業版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財務准則的其中一項(創業版規則)第11.12A和11.23(6)條) | |
| 股東應佔盈利 | 過去三年盈利達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2,000萬港元, 其前二年合計達3,000萬港元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市值 | 上市時至少2億港元 | 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 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 上市時至少達1億港元 |
| 收入 | 不適用 | 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至少達5億港元 | 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至少達5億港元 | 不適用 |
| 現金流量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 於前3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1億港元 | 經營業務有淨現金流入, 於前2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
營業記錄和管理層要求
主版 | 創業版 | |
| 營業記錄和管理層 |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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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營業記錄和管理層維持不變的要求 | 在下列情況下, 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 及/或修訂或轄豁免營業記錄和管理層維持不變的要求:
| 在下列情況下, 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 及/或修訂或轄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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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目標聲明 | 並無有關特定要求,但會要求新申請人提供未來計畫及前景的一般聲明 | 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到該目標的方法(《創業板規則》第11.15條) |
| 附屬公司經營活躍業務 | 聯交所會要求發行人對本身業務具有控制權 | 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可由其本身負責經營,或由其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如果由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活躍業務,新申請人必須控制有關附屬公司的董事會,並必須擁有有關附屬公司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創業板規則》第11.13條) |
| 業務競爭 | 允許董事及控股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于上市時及其後持續做全面披露(《主機板規則》第8.10條) | 允許董事,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于上市時及其後(除主要股東外)持續做全面披露(《創業板規則》第11.03和11.04條) |
| 最低市值 | 股份和預托證券 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億港元(《主機板規則》第8.09(2)條) 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以新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本乘股本擬發行價格來計算市值:在有預托證券的情況下,倘若該預托證券和其所代表的股份可以自由轉換,那麼在計算市值的時候,該預托證券和其所代表的股份也要計算在內。 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力 上市時市值為1,000萬港元(《主機板規則》第8.09(4)條) | 股份 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創業板規則》第11.23(6)條) 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以新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本乘股本擬發行價格來計算市值。 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力 上市時市值為600萬港元(《創業板規則》第11.23(3)(a)條) |
| 最低公眾持股量 | 公眾不論任何時至少持有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倘若有預托證券,且預托證券可以與其代表的股份之間自由轉換,則公眾持有的在聯交所及其它海外市場上市的全部股份,包括預托證券所表的股份,均可計入前述25%之內。 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無論何時均必須維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主機板規則》第8.08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條 | 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市值不得少於3,000萬港元。 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無論何時均必須維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主機板規則》第8.08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條 |
| 股東人數 | 至少300名股東(如果符合盈利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或1,000名股東(如果符合市值/收入測試)(《主機板規則》第8.08(2)條) 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主機板規則》第8.08(3)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8)條) | 上市時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主機板規則》第11.23(2)(b)條) 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主機板規則》第8.08(3)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8)條) |
| 包銷安排 | 公開發售部分必須獲全數包銷 | 並非必須做出包銷安排。然而,如果發行人擬籌集的新資本並非獲全部數包銷,新股只可以在籌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認購額時方可上市。《創業板規則》第11.24條) |
| 招股機制 | 有關公開認購部分的分配基準及(如果出現超額認購的情況)配售部分與公開認購部分之間的回補機制設有特定限制。新申請人可能不會獲准以配售方式上市。(《主機板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 | 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招股機制,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 |
| 保薦人的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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